「經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0 / 200 頁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以上。三、最近半年…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三、計入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7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三、信用卓著且財務健全,並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前來臺灣地區設立代…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8條 …分析。三、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四、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五、預定代表人之資格條件符合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六、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七、董事會就申請…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2條 …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二百名以內。三、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二年以上,且無違規紀錄。但臺灣地區與大…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資料。四、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五、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近五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等情事之說明。六、對臺灣地區分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七、登記地金融…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6條 …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分行(以下簡稱大陸銀行分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以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大陸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業務,以每筆新臺幣三百…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2條 …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二百名以內。三、從事國際性銀行業務,財務健全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務比率。四、已…
  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或行為或不具備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能力,顯示其不適合擔任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
  10.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服務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
  11.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服務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
  12.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五、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虞者。
  13.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
  14.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得隨時通知其提出相關報告及說明,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條件,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受託投資之原始信託財產須達新臺幣一千萬…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條件。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條件。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二、該分支機構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證券商辦理前項申請,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換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並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六、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七、應參考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證券商僅辦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除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規定與客戶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
  2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條 …名義執行保險公證業務之人。本規則所稱公證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公證業務之公司。
  2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9條 …公司其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但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照者,不在此限。公證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任用之公證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
  2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證人業務。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2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證人業務。
  26.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27.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2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2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證報告。六、有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行為受刑之宣告。七、經營執業證照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八、授權第三人代為經營或執行業務,或以他人名義執行業務。九、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辦理繳銷或…
  30.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可登記,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其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