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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質法 第13條 …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施工或使用階段,應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
  2. 行政地質法 第14條 …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地質法 第15條 …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地質觀測設施設置或地質災害鑑定。主管機關因發生地質災害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不得拒…
  4. 行政地質法 第20條 …、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5.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區域調查:(一)環境資料蒐集:蒐集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坡地災害歷史及區域調查範圍之地形、順向坡分布、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與蝕溝分布及降雨紀錄。(二)崩塌地形地貌判釋:以地形圖資或遙測影像判釋崩塌特徵地形、植生狀況、…
  6.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水利防災中心職掌如下:一、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制度之擬定。二、災害防救相關會議提案與業務處理與水(旱)災災害彙報。三、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建立與水利防救災教育訓練及防汛(旱)演練之督導。四、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
  7.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品品質之查驗及品質不合格處分相關事項。(九)石油業油料管線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十)石油業儲油設備與代檢機構設置之督導及檢查事項。(十一)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與離島地區業務規劃與申請補助計畫審核及執行事項。(十二)其他石油…
  8.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安全防護計畫之輔導及審核事項。(十三)民營電業緊急通報系統、災害防救系統之輔導及審核事項。(十四)民營電廠防護團編組、演習服勤計畫之審核事項。(十五)民營電廠、汽電共生系統、自用發電設備網路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建置事項。(十…
  9. 行政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2條 本災害救助之對象為礦場員工或民眾遭受礦災事故,造成死亡、失蹤、重傷者。
  11. 行政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3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
  12. 行政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4條 礦災災害救助金以現金方式給付;其核發標準如下: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
  13. 行政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5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14. 行政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6條 災害救助金,由經濟部發給。
  1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理事項。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二十五、事務計畫及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擬議事項。二十八、本室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
  1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17. 行政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過去經驗對可能發生礦災之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及風險評估,進行調查分析所得各地發生礦災災害之機率、規模或不同等級之相關資料。
  19. 行政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5條 有關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於蒐集後應予彙整分析,並建立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20. 行政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應每五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21.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條 為防止礦場災害,維護礦場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22.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災害之防止。五、礦牀自然發火及坑內火災之防止。六、坑內出水災害之防止。七、使用機電、搬運及動力設備所可發生危害之防止。八、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所可發生危害之…
  2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9條 …重大興革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或於災害發生時,處置適當,避免災害發生嚴重損害。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技術,經採用確有價值。四、恪盡職守,爆炸物管理良好,著有功績。五、對爆炸物災害之救護,處置…
  24.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26.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
  27.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
  28.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29.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30.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3條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