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20條 法規:地質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