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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 59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8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一、其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申…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二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本章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跨…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7條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主要商務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四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0條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前項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1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3條 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4條 …保證金經全數扣繳,或未依前項規定補足者,其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如有逾期停留或未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為不予受理服務之處分。醫療機構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停止…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五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7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8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9條 …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或專案許可延長停留期間。大陸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期間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經專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專案長期探親或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六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1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入學:一、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二、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三、依第二十…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程序如下:一、申請人在大陸…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8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指紋檔案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或於收容處所收容時,其按捺指紋,準用本辦法規定。
-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6條 …前項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無國籍人民準用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者,移民署應會商相關機關審查。
-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8條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驅逐其出國者,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一、申請書。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三、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四、…
-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5條 …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其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取得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辦理居留住址、服務處所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執行查察登記。移民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得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