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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5條 …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五、複評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
  2.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7條 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認可費。
  3.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8條 …申請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並公告之。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4.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9條 …證統一編號。四、認可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免載明前項第二款事項。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
  5.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業務;經考核不合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檢附改善報告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6.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1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7.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2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經依第十條考核複查結果不合規定者。二、複評不實者。三、接受不正當利益者。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辦理複評業務違…
  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
  9.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10.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7條 …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
  11.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8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二、其他珍稀、瀕危…
  12.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0條 …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
  13.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1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1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2條 …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
  1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16.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4條 …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17.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5條 …急應變及恢復措施。十一、財務與實施計畫。十二、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認為鄰接重要濕地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有保育利用需要時,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一併整體規劃及管理。第一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
  1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19.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9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20.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0條 …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三、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五、其他各目…
  21.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1條 …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第一項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權利人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有變更者,應經主…
  22.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2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
  23.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3條 …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2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
  2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5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
  26.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27.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7條 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2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9條 …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
  29.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0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繳交代金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前條之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替代方案、異地補償機制、生態補償…
  30.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1條 …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期改善。前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