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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6條 本會議為從事諮詢研究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組成研究小組,所需工作人員,除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外,得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聘用諮詢助理。
  2.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6條 經簽奉秘書長核定之研究專案,得逕呈負責專案之副秘書長或諮詢委員處理之。
  3.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6條 專案會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准後召開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4. 總統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空間情報機關之研發需求,得提供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得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及教育訓練,邀請空間情報機關及政府機關派員參與。空間情報機關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或教育訓練,如不涉機密者,應報主管機…
  5.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6條 教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申請分發或輔導入學事項。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支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其原支領月退休金專案由其親屬代領事項。
  6.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6條 政府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相關資訊時,除彙送其上級機關或權責機關處理外,應即彙送國家安全局。但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所定者,應循保防機制轉送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局獲取之相關資訊,得轉送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參考…
  7.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6條 為推動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業務,應依各機關特性與業務分層負責處理,區分密碼作業及密碼保密之督導機關。
  8.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6條 保密裝備故障時,應循維修機制送修,嚴禁私自拆解檢修。前項故障裝備屬不堪修復時,由主管機關辦理報廢作業。
  9.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重要從物及附屬物,應分別核列其機密等級。前項屬密級以上之物品,如需運送,應指派專人為之,嚴禁託運。但拆卸密碼模組之裝備,經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物品於攜出境外時,…
  1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6條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一、對國家忠誠度。二、受外國勢力影響。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五、身體狀況資訊。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一、國…
  1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6條 受查核人在前次查核效力存續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得實施不定期之安全查核:一、職務異動、升等、晉升或將派赴專案任務者。二、預備將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提升。三、受查核人結婚前,或發覺受查核人有與非親屬間發生同財共居之情形者。四…
  1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6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
  1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6條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1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及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之政策、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及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之施行;相關統合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
  1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6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權益之保障,得就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最有利者適用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設立相關機制,處理補償及撫卹業務。
  1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情報機關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前項查核之程序及內容,準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
  1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6條 調查期間發現有涉及其他機關人員時,為瞭解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協調其他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政風單位等協助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
  1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6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其親屬得按月領受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前項俸給補償金,退離職情報人員之計算基準如下:一、支領月退休俸且未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者,按退休俸額度給付。二、文職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或軍…
  20.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非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
  21. 總統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6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
  22.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6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無法依我國或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或命令認定者,其驗證方式如下:一、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等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
  23.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6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24.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6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
  25.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定待遇之起(停)支,均以實際到(離)職日期為準,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計發。
  26.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6條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之資訊,應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之人員持送。
  27.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6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二、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三、提供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四、配合辦理執行特種勤…
  28.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未列舉之政府機關或應配合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協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構)、單位配合辦理。
  29.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6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死亡慰助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慰助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
  30.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6條 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