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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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運動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2.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9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
  3.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1條 …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特定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
  4.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3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
  5.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8條 …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五、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六、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中華奧會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由中…
  7.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0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
  8.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2條 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9.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
  10.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4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11.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5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12.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6條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13.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7條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二、選手…
  14.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8條 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
  15.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
  16.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0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7.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1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
  18.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2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各直轄市、…
  19.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3條 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一、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二、撤免其職員。三、限期整…
  20.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指經特定體育團體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選拔為國家代表隊選手或培訓選手。二、國家代表隊隊職員:指經特定體育團體提送,並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為代…
  21.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7條 …檢具短期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送由所屬特定體育團體函轉本部核定發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補足慰問金者,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在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其期限自原因…
  22. 行政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8條 …機關首長、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主席、全國性體育團體會長、理事長及專家學者,擔任顧問、技術顧問或指導委員。
  23. 行政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0條 …委員、裁判長及裁判(以下合稱裁判人員),由高中體總協調全國性體育團體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共同擬具推薦名單,報由執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裁判長及裁判應取得國家級裁判證,並於競賽前三年內仍持續執行裁判工作;各競賽種類裁判人數…
  24.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3條 …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
  25.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7-3條 …技賽事範圍如下: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26.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4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27.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6條 …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
  28. 行政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體育團體或學校,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者。
  29. 行政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3條 …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體育團體應依法完成社團或財團法人登記或立案;學校應依法令規定設立。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四、最近…
  30. 行政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4條 …第四款所定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四、運動裁判:符合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