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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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4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
  2.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設施之設計,應與周圍自然環境調和。二、設施之位置、量體、高度,不得有礙景觀維護、視野眺望及公眾使用。三、海岸、湖岸、河畔等水邊地區應保留縱深三…
  3.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應表現地方特色,注重堅固美觀,擬訂建築特色計畫,配合基地位置及環境特性予以規劃。前項建築特色計畫,應就建築物之位置、特性、用途、量體、配色及背景環境等予以衡量,必…
  4.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7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公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主管機關得就整體環境、當地特色及用途、特性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要點規範之。
  5.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廣告物之設置,應配合地方特色,就其位置、面積、突出建築線之範圍,依建築及廣告物相關法令辦理。
  6.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9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攤位設置之面積與區位限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計畫辦理。
  7.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10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具有下列特性之地區不得規劃興設建築物、廣告物與攤位:一、經指定為名勝古蹟範圍內之地區。二、野生動植物之棲息地、生育地及繁殖地等地區。三、地形、地質特殊之地區或具有特殊自然現象之地區。四、優異之天然林…
  8.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於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私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得訂定獎勵要點輔導之。
  9. 行政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2條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環境,得公告一定範圍,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前項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
  10. 行政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委任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在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為辦理劃定公告之該管主管機關。
  11.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6條 …採,或其他依現地狀況應禁止或限制伐採之情形。二、屬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伐採林產物應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未獲同意者。
  12.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7條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區域鄰接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前,應會同當地國有林、保安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管理經營機關及申請人複勘,並於伐採區域周圍設置界木、境界標識或其他標…
  13. 行政森林法 第8條 …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四、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違反前項指定用途,或於指定期間不為前項使用者,其出租、讓與或撥用林地應收回之。
  14. 行政森林法 第16條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設置於森林區域者,應先會同主管機關勘查。劃定範圍內之森林區域,仍由主管機關依照本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管理經營之。前項配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5.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劃定為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
  16.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3條 森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其權責區分如附表。附表未列項目,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爭議,經有關機關會商後仍無法解決時,報請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17.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4條 …管機關擬訂森林經營計畫或經營管理方案時,應兼顧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
  18.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5條 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應配合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合力執行其區域內之森林保護工作。
  19.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6條 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之森林主、副產物,不得伐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會商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一、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
  20.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7條 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以外之分區,其森林之更新,依左列作業方法辦理:一、森林更新應以擇伐為之,必要時得實施三公頃以下之皆伐更新。二、天然林應設伐採列區,各區每年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伐採鄰接伐區…
  21.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8條 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人員,得持其服務機關所發之證明文件,進入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執行職務。
  22.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9條 實驗林或試驗林在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者,教學試驗研究機構得依研究計畫從事各種教學研究工作。前項研究計畫應由教學試驗研究機構擬具,並定期協調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
  2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7條 …件;其所需費用,得予協助辦理貸款或補助。山坡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工作時,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24.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2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第2條 …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
  26.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處務規程 第7條 …一、觀光資源調查、研究及整合規劃;氣候變遷建設議題因應。二、風景特定區設立之評鑑、審核及觀光地區之指定。三、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遊憩建設、經營管理及活動行銷之督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督導。四、觀光地區、區域觀…
  27.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第2條 查詢是否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者,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28. 行政海洋保育法 第6條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三、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四、國家風景特定區海域資源保護區。五、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七、自然保留區。八、地質公園。九、重要濕地。十、海洋庇護區。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