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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包括大專校院、政府研究機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所稱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2.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4條 …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井。七、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
  4.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旅運海港、車站、自來水廠、交通號誌、旅館、餐館、百貨公司、醫院、學校、機關、劇院或其他娛樂場所。二、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用電設備。
  5.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1條 …,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應繳驗公立醫院或其服務機構設立之診療機構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之診斷書。
  6.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8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醫藥費用,除因急救外,以就醫之公立醫院及政府辦理或特約之保險醫療院所為限。
  7.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5條 前二條醫藥費用,除因急救外,以就醫之公立醫院及政府辦理或特約之保險醫療院所為限。
  8.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3條 …、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六、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七、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八…
  9.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6條 …人,係指申請時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
  10.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7條 …音影響程度。二、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建造時間。三、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之設立時間。航空站依前項排定優先順序時,學校應優先於住戶、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申請人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時,得協調航空站酌予核撥經費協助辦…
  11.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8條 …置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及地點規定如下:一、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第六條之合法建築物。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申請第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所規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
  12.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9條 …之區域,不包含合作社、廁所、廚房及其他認定不屬學習區域。四、醫院合法建築物之補助範圍,應為病床設置之區域。前項第一款具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13.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0條 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噪音補償措施。為辦理噪音補償措施,航空站應研擬噪音補償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一、補償範圍: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為限。二、補償對象:航…
  14.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15.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第2條 …業病診斷書,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之專科醫師。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之專科醫師。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專科醫師。四、…
  16.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1條 …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17.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2條 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18.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3條 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
  19.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4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5條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6條 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23.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3條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二、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
  24.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7條 …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5.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26.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之議決結果視同原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第一項研究機構,包括學校、醫院、公務機關(構)、法人、團體。
  27.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4條 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
  28.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7條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2條 …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以下稱特別門診)之醫院(以下稱指定醫院),應設有一般病床三百床以上,且經醫院評鑑通過。但其轄內無符合該條件之醫院時,得專案指定之。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3條 指定醫院,應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協助就醫等服務。指定醫院應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指定醫院應考量前項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