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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
  2.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
  3.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
  4.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一大過。四、免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政府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
  5.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6.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特殊功績者,應視情節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一大功。
  7.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1-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核定前一年度內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
  8.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1-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服務年資屆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頒給服務獎:一、最近五年均在同一灌溉管理組織服務。二、最近十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
  9.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準用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及其他主管機關所定獎懲規定辦理。
  10.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11.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
  12.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者,由其灌溉管理組織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前項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13.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5-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
  14.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5-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任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始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
  15.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5-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
  16.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本作業基金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支給,並由本作業基金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
  17.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應給與一次退休金,其計算方式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
  18.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0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採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依前項…
  19.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灌溉管理組織已無其他工作可…
  20.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或資遣後再任者,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費用本息;其繳付費用五年以…
  21.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自殺死亡比照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者,指現職農田…
  22.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基準辦理。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因公死亡者,除按前二項規定核給…
  23.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法規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24.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職務。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25.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補償金。
  26.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0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2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28.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6條 …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29. 行政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12條 …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考試: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前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
  30.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五、預算員額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營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六、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國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