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使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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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3條 …,應加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耕地者,應加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但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
  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機關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七、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3.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5條 …加以認定後核准之。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
  4.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條 …發利用、開發新市區、新社區與依法律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及其他非供農業使用之認定,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之認定,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5.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耕地,指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
  6.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一、現使用人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二、耕地現供農業使用。三、承租耕地界址無糾紛。四、耕地承租權無糾紛。前項調查結果,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造具放領國有耕地現況不符清冊送請財政部國有…
  7.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2條 …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自用農舍。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之建築物。四、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或改建。前項第一款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自耕農身分,且建築…
  8.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運動設施及其他供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展示場。六、停車場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倉…
  9.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4條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攤販集中場。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
  10.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2條 …在此限。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
  11.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
  12. 行政土地稅法 第10條 …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所稱礦…
  13. 行政土地稅法 第22條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
  14. 行政土地稅法 第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
  15.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增值稅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所定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得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16.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5條 …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
  17. 行政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3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
  18. 行政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4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
  19.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
  20.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條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21.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補助對象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項目、對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