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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7 頁-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4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及電業設備之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規劃、緊急更換機制及備品數量等,本辦法施行前既設之電業設備…
-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依本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申請籌備創設或擴建之電業設備,應於依本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申請電業竣工查驗程序前,擬具本辦法規定之電業設備檢驗及維護項目、設備數量、標準及週期送中央主管機關,併同申請電業竣工查驗進行核定。…
-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6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電業設備併網運轉後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詳實記載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項目、日期、標準及結果等紀錄,且該紀錄應至少留存至電業設備停止使用為止。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其逾核定週期一…
-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7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結果不符第五條核定之標準者,應即進行修繕;如逾一個月無法修繕完畢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提出後續改善說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同一電業設備於同一年度修繕次…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條 …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行政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第5條 …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函後,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 行政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技術員之學歷證件、服務證明書影本、二吋半身相片及履歷表。八、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自用發電設備如係再生能源者,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但依法免請領建造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在地主…
- 行政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換發登記證後,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 行政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第8條 …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登記時,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 行政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第12條 …應限期補辦;逾期不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自用發電設備登記並通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設置人受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處分,應於二十日內將登記證送交原登記機關;逾期未繳銷者,主管機關予以公告註銷。
- 行政電業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
- 行政電業法 第5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 行政電業法 第6條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
- 行政電業法 第8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
- 行政電業法 第9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 行政電業法 第10條 …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
- 行政電業法 第11條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
- 行政電業法 第12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
- 行政電業法 第1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 行政電業法 第1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內,取得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開始施工,並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前項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
- 行政電業法 第17條 …,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行政電業法 第18條 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優先併網。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
- 行政電業法 第19條 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不得停業或歇業。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之停業或歇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停業前,應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二、於歇業前,應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
- 行政電業法 第20條 …,應給予合理補償。前項協調不成,其發電業之電業設備無法供電,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電;電力調度費用由該發電業支付;輸配電業並得向供電用戶收取原電價之費用。
- 行政電業法 第2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 行政電業法 第30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業法 第31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業法 第32條 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
- 行政電業法 第33條 …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 行政電業法 第34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