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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7 頁-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派員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時,…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討修正緊急應變計畫區或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五條第…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提出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或未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測試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測試。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緊…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組織編組、整備、應變、復原措施或檢查測試等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3條 …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演習有…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擬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如下: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2條 …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其賠償責任,尚未依書面契約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承擔者。二、無書面契約,其核子物料尚未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接管或占有者。三、預定用於運送工具內核子反應器生產動力或其他用途之核子物料,尚未經核准使用該…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3條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往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至國內途中所引起者,該受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4條 …害依前二條規定,應由他經營者負賠償責任者,提供暫行貯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8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9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下列各款核子損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一、核子設施或其場地上用於或備用於該核子設施之財產。二、發生核子事故時,裝載引起該事故之核子物料之運送工具。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2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3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對於核子損害,除前條之規定外,不負賠償責任。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4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四十二億元。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5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應維持足供履行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始得運轉核子設施或運送核子物料。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屬研究機構之核子設施,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核子設施之運轉或核子…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7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因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不足履行已確定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應補足其差額。但以補足至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賠償限額為限。前項國家補足之差額,仍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負償還之責任。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8條 核子損害之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負賠償義務之核子設施經營者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9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依前條之規定。但對該核子物料所屬原核子設施經營者請求賠償時,以不超過自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之時起二十年為限。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時,核子損害被害人得逕向其責任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請求賠償。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3條 核子損害超過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賠償責任限額或有超過之虞時,應優先就生命喪失及人體傷害予以賠償,並保留十分之一之金額,以備賠償嗣後發現之核子損害。核子事故被害人以訴訟請求賠償時,法院得參酌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賠…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三章所定之財務保證,指核子設施經營者於銀行或公庫指定之代理銀行設立專戶繳存下列之保證金:一、現金。二、公債、國庫券。三、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或定期存單。前項之專戶,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共同設…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繳存前條第一項保證金所產生之孳息,就保證金結算淨額超出核定應繳存金額部分,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可後,得予提取。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報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定: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核子設施之種類。三、核子設施之名稱及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