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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據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個人資料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一、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二、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三、非本法第…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二、依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利用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具備…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財政部限制,並應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理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措施: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三、如酌收必…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二、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依本法第…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筆數達一萬筆者,應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二、依儲存媒…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行適當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本計畫執行情況。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業務終止後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本計畫所定相關事項。
-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修正等因素,檢視本計畫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