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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二、經濟部商業司…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3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財政部代表二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法務部代表一人。四、記帳…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5條 …,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7條 …限者。二、未依本法規定移送者。三、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四、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反法令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五、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8條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1條 …員會會議於決議書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通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2條 …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決議書;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二、案由。三、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四、出席委員姓名。五、決議之年月…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3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覆審之申請,以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7條 …覆審委員會之開會決議方法、決議書之製作、記載、送達及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陳述意見等事項,準用本規則關於懲戒審查之規定。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3條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4條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繳納登錄執業證明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四、合於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國稅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得逕行駁回之。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8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經國稅局審查合格者,發給登錄執業證明書。國稅局依第六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登錄執業證明書費。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9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刊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0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一、申請書。二、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時,準用之。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2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註銷登錄。國稅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稅局應備置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載明下列事項: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學歷。二、事務所或執業場所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三、執行業務區…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國稅局核准登錄者,得在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下列業務: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四、受委任辦理…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二、委任案件內容…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7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得與委任人約定收取合理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8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三、酬金數額。四、委任日期。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9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將登錄執業證明書出租或出借他…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1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