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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5 頁-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6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應就客戶資產之保管,訂定及公告明確之保管政策及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前項保管政策及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客戶資產損失、失竊或無法使用風險之防免政策及程序。二、虛擬資產保管商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7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確實記錄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資產金額、數量與轉入及轉出等處分情形,並留存且提供客戶相關紀錄。前項紀錄應自保管業務關係終止時起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虛擬資產…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8條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辦理承銷虛擬資產之公告;其公告事項,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9條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承銷規則,並就其所承銷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審查標準準用之。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30條 …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屆期未向本會辦理登記或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繼續經營…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條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虛擬資產業務之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5條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交易大眾權益者…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6條 依本法經營之虛擬資產業務,係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服務為業: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三、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四、保管或管理…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7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分支機構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經主管機關許…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二…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七條第三項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組織形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7條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虛擬…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虛擬資產…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出借虛擬資產業務之出借總額、個別虛擬資產出借限額及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出借,得予限制;其限制額度、出借交易規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查核簽證或核閱、申報程序、申報期間、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4條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二、虛擬資產之發行…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5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
-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6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