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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蓄水範圍內之蓄水域因淤積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再蓄水或不需依本辦法管理之土地,管理機關(構)應依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變更或廢止。
  2.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准於蓄水範圍內進行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許可使用行為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並經管理機關(構)通知限期補辦仍不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規…
  3.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
  4. 行政水利法 第3條 …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5. 行政水利法 第46條 …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一、防水之建造物。二、引水之建造物。三、蓄水之建造物。四、洩水之建造物。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
  6. 行政水利法 第48條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7. 行政水利法 第4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8. 行政水利法 第54-1條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9. 行政水利法 第54-2條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水利法 第69條 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但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所發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11. 行政水利法 第69-1條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12. 行政水利法 第83-10條 …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
  13. 行政水利法 第89-1條 …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
  14. 行政水利法 第91-2條 …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八十條或第八十一條規定。二、堰壩及水庫蓄水範圍內,有關使用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五十四條之二所定之辦法。三、海堤區域內,有關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
  15. 行政水利法 第91-3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
  16. 行政水利法 第92-2條 …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
  17. 行政水利法 第95-1條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
  18. 行政水利法 第95-2條 …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
  19. 行政水利法 第97-1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
  20.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農田及魚塭受災救助。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救助民眾受災時生活,仍得視情形比照或另行訂定標準予以救助。
  21.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七、蓄水:指用人為方法攔阻或蓄存、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八、放淤:指用人為方法引水至指定地區停貯、沈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九、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
  2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
  2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水利建造物之水權…
  24.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及輸水管線供給各住戶用水之集合式社區或聚落,其取用水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5.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26.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條之一所稱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27.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水庫之蓄水利用、防洪操作、緊急運轉措施及其作業方法,由水庫興辦人或管理人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28.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條 …本法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但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其蓄水量或引水量未達一定規模者,不適用之。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
  29.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4條 …影響公共安全重大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二、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二)二種用水標的以上且含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30.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8條 …設備者,其運用情形。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六、安全資料完整性。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