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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2條 …,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危險物品事件報告(如附件二)送航警局。航空貨運承攬業對其收運之危險物品於進入航空站後,所發生之危險物品事件,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6條 空運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營運管理、督導及相關業務之推動。二、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之管理;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管理及督導。三、消費者與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