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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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站地勤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站地勤業者限期改善。航空站地勤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地…
  2.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準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3.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4.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站地勤業者請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請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5.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許可證者,免繳換證費。
  6.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3條 …此限。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於交接區內由航空公司或受其委託之航空站地勤業與集散站經營業自行交接、保管及拖送。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對進出交接區內人員、車輛及作業秩序,應負管理責任,以維機場整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