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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之型別設計、操作限制、數據規範表或限制條件之變更,其變更後之航空產品應符合變更申請時之相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但申請人證明適用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時之適航標準或民航局原認可之等效安全水準,…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對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進行未達第九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之重大設計變更者,除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依第三章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設計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補充型別檢定證。(附件八)。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應對申請製造許可證之航空產品建立及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報請民航局審查,以確保其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且可安全使用。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施,經民航局審查已建立符合第二十九條之品質系統並能確保製造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後,發給製造許可證(附件十)。前項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2條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航空產品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相關程序。二、確保每項申請適航證書或適航掛籤(附件十之一)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條 …書(附件十四):一、申請書(附件十五)。二、零組件所欲安裝之航空產品說明。三、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四、零組件構型之設計圖及技術資料。五、界定零組件結構強度之尺寸、材料及製程資料。六、證明零組件之設計符合相關適航…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4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6條 …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 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附件十九):一、申請書(附件二十)。二、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三、符合性聲明:聲明設計符合申請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1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准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5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技術標準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技術標準件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技術標準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6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出口,應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文件。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0條 持有國內製造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出口適航文件之出口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妥善使用出口產品所需之文件及資訊。二、出口未經裝配之航空器時,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製造者之裝配說明書及民航局…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依本規則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附件二十一規定設置標示牌或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