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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200 頁-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1條 …理由、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及方式。二、營業處所裁撤證明文件或經營規模縮減前後對照表。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對全國聯合會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有疑義者,適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如下:一、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與市場趨勢資訊之蒐集、分析、統計及研究事項。二、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政策、法令、制度之宣導及研究建議事項。三、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教育訓練及優良從業人員表揚…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2條 測繪業之經營,以下列組織為限:一、測量技師事務所。二、公司。三、技術顧問機構。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4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5條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6條 以公司組織經營之測繪業於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5條 未經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經營測繪業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明時,處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6條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57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繼續營業。
- 行政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第2條 經營測繪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6條 …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農地…
-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機關處分。五、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經刑事判決確定。六、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受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處罰。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資格並公告,且不得再參加評選。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共設施與設備、管理服務設施規劃及預定進度。三、營運管理計畫:經營策略、行銷推廣、活動與設施管理、安全管理、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服務項目、出租對象與比率及收費基準。四、財務計畫:資金需求、籌措方式及成本分析。五、設備計畫。…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8條 …關應廢止其興辦核准:一、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經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將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委託第三人營運;或將建築物或土地所有…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9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屆滿一百八十日仍未營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興辦核准;經營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10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將社會住宅營運核准文件掛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並將入住之設施與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住房明顯易見之處。
-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4條 …及減輕影響對策。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在海域礦區者,該礦區經營人之同意書。七、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不影響航行安全,經航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八、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同意文…
-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為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或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之受託人(以下稱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
-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至少辦理一次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
-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主管機關應擬訂…
-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應依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進行,並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發給獎牌,並得酌給獎勵金。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管理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時,其為民間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運核准,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接管該社會住宅;其為受主管機關委…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機構或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許可使用期間。政府機關依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者,亦同。二、其他法律定有使用期間者,從其規定。使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許可使用期間。
-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2條 …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二、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經宣告破產、決議清算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三、評鑑結果丙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四、其他…
-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經營者及通知承租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受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名稱及地址。二、接管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五、接管人…
-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5條 自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日起,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及經營者因履行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相關勞工權益,依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6條 經營者對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無法適當安置時,接管人應依其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相關機構配合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該機構。接管人執行前項安置任務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
-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7條 經營者對接管人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受接管社會住宅之負責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委任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