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4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5 頁
  1.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0條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2.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3條 …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前項輔導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為難收輔導成效者或認仍有安置必要者…
  3.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4條 …條第一項裁定之受交付者,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對被害人為輔導。
  4.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9-1條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5.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負責醫師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6.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應恪遵專業倫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場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亦同。
  7.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在場,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8.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條 …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
  9.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4條 …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
  10.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9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11.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
  12.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9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衛生主…
  13.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詢(訊)問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得與被害人單獨晤談。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未能到場,警察及司法人員應記明事實,並得在不妨礙該被害人身心情況下,逕送請檢察官進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訊問。
  14.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定、偵查、審判,傳喚安置之被害人時,該被害人之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護送被害人到場。
  15.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管機關對前項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被害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協助其適應社會生活。
  16.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5條 …員會應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機構之人員。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應擬定計畫,經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報…
  17.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1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18.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8條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
  19. 行政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7條 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傳真方式為之。前項申請,應向當地直…
  20. 行政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2條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3條 …一項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提供包括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
  23.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或衛生行政人員。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歷,以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為限。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以有實際參與強制鑑…
  2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8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消防人員、司法人員、移民行政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社區支持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得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提供醫療、關懷或社區支持服…
  25.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服務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之精神復健需要及適應生活功能,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醫療服務。
  26.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定之證明文件。五、附表所定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與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專任管理人員,其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六、精神復健設施、設備項目。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第一項申請,地方主管機…
  27.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應曾任或現任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二、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三、服務於精神復健機…
  28. 行政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3條 本標準居家治療,包括醫事人員執行之醫療行為、社會工作人員執行之家族治療及其他專業服務。
  29.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4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
  30.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5條 …關工作人員;其業務如下:一、行政人員:行政及其相關事項。二、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及其相關事項。三、護理人員: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事項。四、教保員及訓練員:生活訓練、生活照顧及其相關事項。五、生活服務員:生活照顧及其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