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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住宅法 第29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
- 行政住宅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補貼民間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或購買社會住宅貸款利息、部分建設費用、營運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
- 行政住宅法 第31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社會住宅。但採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興辦方式者,不在此限。前項社會住宅興辦人變更其原核定目的之使用時,應將依本法取得之優惠及…
- 行政住宅法 第32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運,社會住宅經營者對於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營者不予配合,強制實施之;必要時,得予接管。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
- 行政住宅法 第33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
- 行政住宅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住宅法 第35條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
- 行政住宅法 第36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
- 行政住宅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住宅法 第38條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
- 行政住宅法 第57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住宅法 第59條 …關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成標售為止。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2條 …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興辦之社會住宅,其出租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部興辦並專案核准使用之社會住宅,其出租依核准內容辦理。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3條 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成年國民或未成年國民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情形。二、於受理申請社會住宅之直轄市、縣(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三、家庭成員於第…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4條 本部得依社會住宅居住單元之面積、設施及設備,規定其入住人口數。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5條 本部興辦之社會住宅,至少應按社會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族地區外原住民人口數所占全國原住民總人口數之比例,分配並保障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但不得低於原住民族人口數占全國總人口數比例。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6條 社會住宅之出租,本部至少應於受理申請日前十日公告下列事項:一、申請資格及無自有住宅範圍。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三、受理機關、地點及聯絡電話。四、坐落地點、樓層、戶數、每戶居住單元面積、入住人口數、分級收費之每月租金及管…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7條 …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三、申請人就學、就業證明。申請人於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設有戶籍者,免附。四、申請日前三十日內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五、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8條 社會住宅資格審查程序如下:一、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二、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但有正當理由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限內向本部申請…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9條 社會住宅出租作業程序如下:一、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序位。但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採評點分數方式辦理。二、依序位書面通知承租人看(選)屋,並限期繳交不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三、書…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0條 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1條 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三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三十日前,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續租,並以一次為限,租期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承…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2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3條 …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四、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並經相…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5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換約…
-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應擬訂興辦事業計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經首長核定後…
-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興辦社會住宅,得委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非營利私法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租用公有社會住宅,其租用規模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決定之。公有社會住宅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採公開申請方式,超過一家申請者,得由主管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
- 行政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9條 …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自願放…
- 行政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11條 …核定戶之家庭成員已依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或已依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全數返還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始得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