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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4條 …署設下列組、室、中心: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四、慢性傳染病組,分三科辦事。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七、疫情中心,分四…
  2.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醫療照護相關感染管制政策與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二、抗生素抗藥性管理政策與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三、傳染病實驗室生物安全政策與系統管理之規劃、建置及執行。四、感染管制及生…
  3.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立、分析及應用。四、傳染病檢驗機構之指定、委託與認可、實驗室生物安全、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及執行。五、血清疫苗之製造、銷售及廠房管理。六、其他有關檢驗及疫苗研製事項。
  4.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4條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與前項輸出入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9條 …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
  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之場所。四、保存場所:指保存、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五、生物安全:指為預防工作人員意外暴露,或預防洩漏感染性生物材料,而實施之防護措施。六、生物保全:指為防止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經授權而取得、遺失、遭竊、濫用、移轉或洩漏…
  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5條 實驗室,有操作動物實驗者,為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其餘為生物安全實驗室。
  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6條 生物安全實驗室,依其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分為四等級(Biosafetylevel);其等級及操作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如下:一、第一等級(BSL-1):通常不影響人體健康者。二、第二等級(BSL-2):影響人體健康…
  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7條 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依其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分為四等級(AnimalBiosafetylevel);其等級及動物實驗操作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如下:一、第一等級(ABSL-1):通常不影響人體健康者。二、第二等級(…
  1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生物安全實驗室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屬第三等級、第四等級者,為高防護實驗室。前二條實驗室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單位應就感染性生物材料,建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機制;其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訂定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第二級至第…
  1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生安主管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應由設置單位具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能力之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認可訓練機構辦理之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擔任。設置單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於本…
  1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1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作人員,進行職前及持續適任性評估。六、督導每年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七、督導管制作業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管制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訓練與知能評核。八、督導管制作業場所之生…
  1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置單位應立即終止其前項權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違反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管理規定,情節重大。二、涉嫌參加國內、外生物恐怖活動。三、其他相關犯罪行為。
  1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存場所主管代表。二、實驗室、保存場所管理人員代表。三、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知識人員代表。生安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
  1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生安會之職責如下:一、制定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二、審議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三、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四、審議生物…
  1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三、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實驗室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四、備有操作品項清單與操作紀錄。五、備有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冊。六、定期盤點操作之…
  1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下列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一、生安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二、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另應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四小時。三、生安會委員:每年至少二小時。四…
  2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6條 …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管制作業場所應保存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
  2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9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之生物安全事故,依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程度或人員感染情形,分為下列危害等級:一、高度:(一)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發生生物安全事故致感染。(二)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
  2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2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
  2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4條 …:一、政府機關、機構或行政法人。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推動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為其業務之一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三、開設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課程,並實施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四、為第九條第二項已報主管…
  2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5條 認可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規定:一、每年辦理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二、編配或聘請適當師資,並提供適當之訓練場所及設備。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大綱,編製教材,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
  25. 行政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合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所定第三等級、第四等級實驗室或經機構生物安全會通過之第二等級負壓實驗室。二、置有經生物安全訓練合格之實驗室人員。三、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文件。前項指定,除書面審查外,得辦理實…
  26. 行政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室能力試驗合格。三、通過與委託檢驗項目及方法相當等級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檢測。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受託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
  27. 行政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資格證明文件。三、標準檢驗方法。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使用依法核准之體外診斷試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可為該試劑之合格檢驗機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經認可之…
  28.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3條 …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疫、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
  29. 行政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8條 …畢業者,於執行檢驗業務前,接受相關設備操作、檢驗技術及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之訓練,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三)經依法檢定合格之食品檢驗分析技術士。三、衛生管理人員:符合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所定資格。
  30. 行政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8條 …種畜禽繁殖、推廣、保存及特色化優質畜禽生產技術之研究。二、高生物安全畜禽生產技術之建立。三、適合高溫多濕環境、動物福利、低污染及高效率之畜禽生產模式之研究。四、結合智慧科技及自動化之畜禽生產模式研究。五、畜禽產業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