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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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15-1條 ….關於轄區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廢棄物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之抽查及複查事項。2.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及整治之配合事項。3.關於跨直轄市、縣(市)環境污染源稽查及環境污染調查事項。4.關於協同環保警…
  2.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4條 …品。十四、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十五、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十六、本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質為前項之原(物)料者,該化學物質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3.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5.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或其他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四、環境衛…
  6.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7條 具有特殊性質之環境用藥,得限制其環境用藥種類、品類、品名、內容量、劑型、成分及含量、性能、適用範圍或使用方法。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應添加苦味劑。但有特殊性質者,不在此限。
  7.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8條 …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有效成分於國內首次申請登記為環境用藥者,應提供任一已開發國家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但國內自行開發之藥劑,不在此限。
  8.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9條 申請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應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出產國主管機關許可製造及上市販賣證明文件。二、經銷授權書。前項第一款出產國主管機關如出具僅供輸出之製造證明文件者,應另提供任一已開發國家主管機關出具之該產品…
  9.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0條 …登記證影本。四、毒理測試報告。五、藥效(效力)檢測報告。六、環境用藥於大陸地區為不列管者,所附產品管理相關機關(構)之證明文件或已於大陸地區及其他國家銷售並使用之商品化證明文件。
  10.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1條 …字號。二、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三、製造廠名稱、地址。四、環境用藥種類及品類。五、品名。六、產品有效期限。七、性能。八、劑型及內容量。九、成分及含量。十、許可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登記事項…
  11.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2條 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一、以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二、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
  12.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一、環境用藥之毒性屬世界衛生組織殺蟲劑口服或皮膚毒性分類(附件四)為高毒、極毒。但殺鼠劑及污染防治用藥不在此限。二、申請者已持有相同成分種類之許可證,且其來源為同一…
  13.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9條 環境用藥物理化學性質檢測應由下列檢測機關(構)為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核給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關或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三、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優良…
  14.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0條 環境用藥之毒性檢測機構必須為專業毒理檢測機構,其規範應符合我國、美國、歐盟、日本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之實驗室優良操作規範或檢測規範。
  15.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1條 環境用藥毒性檢測項目如下:一、有效成分首次於國內申請登記為環境衛生用藥者,如附件七。二、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如附件八。三、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及污染防治用藥,如附件九。四、人用化學忌避劑之毒性檢測,如…
  16.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2條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有效成分含量分析或物理化學性質檢測報告,其檢測方法依序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方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前項標準檢驗或檢測方法,如國內尚未公告者,得引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及…
  17.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3條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環境用藥藥效檢測所用測試生物種類及條件,如附件十二。二、申請登記之防治性能須檢具藥效(效力)檢測報告。但防治蜈蚣、馬陸、蜘蛛、恙蟲者,可由試驗者依文獻資料推薦藥劑之使用方…
  18.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環境用藥之性能,依藥效檢測結果審查基準(附件十三)核定。
  19.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5條 申請或變更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產品有效期限超過二年者,應檢具相同製造日期及批號產品,生產時及生產後二年以上之藥效(效力)檢測報告及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但環境用藥產品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20.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6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記錄之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環境用藥紀錄表。為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申請取得環境用藥原體輸入許可證者,其輸入之環境用藥原體,如非用於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
  21.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之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之,必要時得輔以外文,其項目如下:一、環境用藥字樣。二、警示圖案或警語。三、許可證字號。四、品名。五、有效成分及含量。六、性能。七、劑型及內容量。八、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九、使用及儲藏時應注…
  23.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環境用藥字樣如下:一、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二、污染防治用藥。三、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
  24.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附件。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
  25.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5條 下列環境用藥標示之變更,應自核准變更後,其製造或輸入應即使用變更後之標示內容,不得使用庫存之原標示:一、品名。二、性能。三、廠商名稱、地址。前項規定以外之變更標示,有庫存原標示者,於核准變更後六個月內仍得使用。
  26.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7條 申請變更下列環境用藥標示內容,應檢具標示及佐證資料;輸入之環境用藥應另檢具出產國商品化之標示:一、警示圖案或警語。二、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三、使用及儲藏時應注意事項。四、中毒症狀、急救及解毒方法。廢容器回收清理方式之標示…
  27. 行政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1條 …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 …一)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責任物之銷售量。但環境衛生用藥之特殊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成品生產量;農藥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農藥原體進口金額。(二)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容器購入量及容器生產量。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
  30.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十一、飲用水管理條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十三、氣候變遷因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