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23 頁-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測繪,包括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基本測量、第二項加密控制測量及本法第十七條應用測量。測繪業申請登記之測繪範圍,得就前項測繪項目個別或全部為之。
-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
- 行政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2條 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並曾修習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者,得檢具申請書、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學分或時數證明。二、地政機…
- 行政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3條 …十六小時以上。三、土地登記: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四、地籍測量: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 行政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4條 …縣(市)地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發給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認可後,應…
- 行政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5條 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敘明其損壞或滅失原因,檢附第二條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測量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者,應繳納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換)發者,亦同。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34條 …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35條 重劃區內未經辦理地籍整理之土地,在實施農地重劃時,其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及規定地價,依重劃結果辦理。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40條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之分配者。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
-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稱辦理單位)申請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以下簡稱航攝)及遙感探測(以下簡稱遙測),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備有航攝或遙測性能之航空器或遙測性能之衛星者,或取得載臺管理機關或普通航空業之行政協助或…
-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經刑事判決確定。六、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受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處罰。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資格並公告,且不得再參加評選。
-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5條 …術研究機構。三、全國或地方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四、全國或地方測量技師公會。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2條 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七條所定種類應用測量,達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或條件者,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3條 地籍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地籍圖重測。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4條 地形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陸域地形測量。二、海域地形測量。三、海岸地形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5條 工程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路線測量。二、變形測量。三、隧道測量。四、公共建設工程之相關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6條 都市計畫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都市計畫地形圖之測量。二、都市計畫樁之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7條 河海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河川測量。二、海洋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礦區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陸上礦區測量。二、海域礦區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9條 林地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林地範圍之測量。二、林業設施之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應用測量之適用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1條 應用測量應依下列順序辦理:一、檢測控制點。二、實施細部測量。三、調製測量成果。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2條 辦理應用測量使用之儀器裝備所為之校正,應依測量計畫目的及作業精度等需求辦理。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3條 辦理應用測量,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4條 辦理應用測量檢測控制點時,其作業精度應以所使用控制點之同等精度以上規定辦理。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5條 實施細部測量時,其作業精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三角高程測量、重力測量、水深測量、光達測…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之測量成果,其資料格式,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各資料庫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測量成果分類如下:一、控制點成果。二、成果圖表。三、詮釋資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