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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二、設有訓練場地。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二、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訓練場地文件。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書者(以下稱專業訓練單位),始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法令制度類。二、技術工程實務類。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四、災例研討類。五、職業倫理類。六、測驗。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六年以上授課經驗。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六年以上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檢查或認可業務經驗。三、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題庫異動時,亦同。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期別。二、…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自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其生效日自訓…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六年: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專業訓練之…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招生簡章內容虛偽不實。六、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受前條停止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處分達二次以上。七、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停止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仍擅自為之。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專業訓練單位以…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三、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題演講或年會及技術研討會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參加之消防設備人員簽到表與參加時數積分清冊,向辦理活動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經審查合格並登記完竣後,由辦理機構、學校、團體發給受訓人…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但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於委託有效期間內得繼續辦理專業訓練;其查核、管理及應申請核准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6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一、中央消防機關代表三人。二、消防設備師公會全…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