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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21-1條 …備檢修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證書之檢修機構,其許可於消防設備人員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繼續有效。
  2.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2條 …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執業之消防設備人員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證明文件替代之,並每年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
  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旨在增進受訓人員執業能力,以提昇消防安全設備品質。
  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有消防設備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日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規定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廢止前規定,申請延期受訓或停止訓練經核准且未經廢止其受訓資格,或申請核准重訓者,由考選部依前項規定報…
  7.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2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應先向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
  9.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3條 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0.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6條 …,尚未公告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方法、判定要領及檢修基準者,消防設備人員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測試、檢修方法與表格執行測試及檢修。
  11.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7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如下:一、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12.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及檢修。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
  13.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除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一、圖說: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圖說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圖說每頁設計圖加蓋…
  14.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0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依前條第二項共同製作者,…
  15.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測試業務,應檢附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務,應檢附檢修報…
  16.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2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法令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如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有降低品質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其業務執行情形。
  1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條 為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制度,提升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1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1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考試及格證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2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21.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6條 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2.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7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
  23.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六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24.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業、復業、歇業、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或其執業機構遷移、異動執業機構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執業執照,依下列規定報請原登記機關辦理:一、自行停止執業或復業:報請備…
  25.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出生年月日。三、執業方式。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五、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字號。六、執業執照字號與…
  26.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1條 …執照;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一、依第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
  2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2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執行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
  2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4條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
  3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5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