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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7 頁-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土壤處理,其適用土地區段之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表以下三十公分至一百二十公分之土壤,不得為砂土、壤質砂土及砂質壤土。二、土層厚度大於一.二公尺。三、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四、地表以下一百二十公…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應同時申請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其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文件));其以桶裝、槽車或其…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水措設施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前,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一、基本資料表。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0條 …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日前一年內,同一土地區段之前一業者,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1條 …壤處理許可證,應登記事項如下:一、核准日期、字號。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地址或座落位置、適用土地區段位置。五、許可種類及有效期間。六、許可事項。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下列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一、基本資料。二、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三、增加或變更作業系統用水來源、產生廢(…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前條以外之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前項變更涉及下列事項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變更前三十日內,進行功能測試: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變更時,應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與變更有關之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涉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該功能測試合格報告。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5條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地方主管機關尚未…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變更時,除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相關設施單元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一、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二、違反本…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土壤處理許可證:一、事業停工(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事業遷移或主要生產、服務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3條 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同一水措方法者,應共同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二種以上水措方法者,應同時檢具各該水措方法之相關資料。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及排放許可證(文件)時,其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計算。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標準修正施行前,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土壤…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其水質項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排放於土壤:┌───────┬───────┬──────────────┐│水質項目│限值│備註│…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家戶,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收費對象以外之污水排放者。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但僅排放未接觸冷卻水者,不在此限。二、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排放廢(污)水中…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流廢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排入之下水水質應符合下水道法之規定。二、設施中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應有備份裝置;易損壞零件應有備品庫存。三、設置獨立專用電度表;有水污染防治…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線或加壓設施等設備,將事業廢(污)水灌注至地下水體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注入地下水體之行為,非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行政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之廠(場)區內進行。五、處理作業區地面需為混凝土鋪面,以防止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六、處理作業區應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抗酸耐蝕之不透水地面。地面並應具有傾斜度,以利集中、收集洩漏之廢酸液及雨水。七、處理…
- 行政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處理設施、廢棄物接觸之地面,應為混凝土或不透水鋪面,且不得將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四、處理設施周圍應有油類或液體之截流、收集及油水分離之設施。五、進行破碎、粉碎及其他可能產生噪音及粉塵之處理設備,應具…
- 行政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設施。三、處理作業區需為混凝土鋪面,以防止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四、採破碎處理者:(一)應具備廢輪胎破碎、磨粉設備或其他切割成型設備,並於易產生高溫之處理設備,設置溫度感應警示設備或降…
- 行政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物截流設施。三、作業區需為鋼筋混凝土鋪面,以抗壓(重)並防止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四、廠(場)區應設置油類或液體之截流、收集、油水分離等相關防治設施。五、作業區油水分離設施進流口前應設置攔污柵。六、作業…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3條 …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七、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三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4條 …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五、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一年以上該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