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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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條 …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其相關實施與鼓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定之。
  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3條 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危難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不停止該活動,並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前項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已…
  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4條 …,或其他海商法、海事法等有關物之發現、打撈之相關法令,於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打撈或權利主張時,不適用之。
  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5條 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第一項外國…
  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6條 …或許可、禁止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內、專屬經濟海域內及大陸礁層上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主管機關對在中華民國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所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或擬就水下文化資產進行考古之活動時,得依下列程序…
  1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7條 …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1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8條 …國籍之船舶船長,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海域內、大陸礁層上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有意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得就前項發現或活動,通知相關國際組織或該其他國家。
  1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9條 …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
  1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0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所取得之水下文化資產,不得運出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運輸、持有、陳列或販賣。經查獲並扣留之前項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之;其為中華民國所有者,主管機關應指定其保存或典藏機關(構);…
  1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1條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1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2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其進行前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之機構或團體,提出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始得申請。申請人於核准之活動進行期間,…
  1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3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4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1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場實施檢查,受檢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有權管轄之警察機關協助。
  1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6條 …、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前項受委任、委辦或委託之機關(構)、地方自治團體、民間團體或個人,於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前,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2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7條 水下文化資產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前項現地保存,得以列冊管理、劃設保護區或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
  2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經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之決議,認其應以保護區方式保護特定水下文化資產者,應會商有關機關,於該水域範圍內,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並辦理公告,現地保存之。前項保護區劃設前,主管機關應邀集與該保護區所在水域有利害關係之…
  2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9條 …、助導航設施、海圖、全國海域管理計畫或其他方式,標示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位置,或其他已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位置。
  2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應就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保護計畫,並進行管理保護。前項管理保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基本資料:位置、面積、水下文化資產內涵、研究概況及範圍圖示。二、分級範圍。三、權責規劃及通…
  2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1條 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為下列行為:一、打撈水下文化資產。二、使用爆炸物。三、從事拖網、下錨。四、探勘或採集礦物。五、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六、排洩廢…
  2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2條 水下文化資產管理保護及違法事項之處理,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協助。
  2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社會教育之目的,於不侵擾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下,得開放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全部或一部,提供公眾觀覽。前項提供公眾觀覽所涉範圍、觀覽方式、監控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納入第三十條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管理保護計…
  2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4條 水下文化資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掘出水:一、涉及我國之國家歷史定位或認同。二、欠缺該水下文化資產會影響人類歷史解釋之完整。三、具重大商業交易價值,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護。四、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之必要。五、因情…
  2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5條 進行前條發掘行為者,除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優先使用非破壞性之技術及勘測方法。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方式或緊急處理方式,應由水下考古、水下作業及保存科學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
  2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6條 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及其發掘紀錄,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列冊陳報。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保存、維護;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保存或典藏機關(構)予以保存、維護。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
  3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7條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