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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54條 …船舶無線電裝備之空間。3.滅火室、火警控制及記錄站。4.推進機艙空間以外之推進機械控制室。5.中央火警警報裝備之空間。(二)走廊,包括旅客及船員走廊及門廊。(三)起居艙空間,同第四條第十八款所定義之空間,不包括走廊。(四…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5條 第貳等級船舶A類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仍應符合第二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7條 …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9條 機艙空間、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控制站及自甲板下構成逃生方法之梯或梯道,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造。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1條 …燃性能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構造者,其起居艙、服務空間、控制站及機艙空間內所有敞露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之表面,其最後積層應採用經核定具有耐燃能力之樹脂、耐火油漆塗敷或以不燃材料保護。於機艙空間內,其與起居艙、服務空間相鄰之艙壁…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4-1條 機艙空間之天窗、門、通風筒、煙囪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船舶通風之需要減至最少;上述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出口閥、通風馬達及風扇之關閉設施,應位於機艙空間以外,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7條 機艙空間至少應有兩種逃生方法,該逃生方法應為儘可能遠離之兩組鋼梯,其中之一得為正常之進出方法。但如該機艙空間太小不可能具有兩種逃生方法者,得減為一種。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8條 …六百毫米以上者。二、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貨艙空間、控制站及機艙空間之動力通風,應能自各該所通風之空間外易於接近位置予以停止。停止機艙空間動力通風之設施應與其他空間者完全隔離。三、主機艙空間之導管,不應穿過起居艙空間、服…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9條 …築、各結構艙壁、甲板及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A類機艙空間之冠頂與圍壁應以適當絕熱之鋼材構成,其上如有任何開口應予適當安排與防護,以阻止火勢之蔓延。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83條 機艙空間、控制室、服務空間等之界限艙壁,其構造與絕熱所用之不燃材料及梯道圍壁與走廊之保護規定與前條之所有三種方法相同。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85條 …船舶無線電裝備之空間。4.滅火室、火警控制及記錄站。5.推進機艙空間以外之推進機械控制室。6.中央火警警報裝備之空間。(二)走廊,包括走廊及門廊。(三)起居艙空間,同第四條第十八款所定義之空間,不包括走廊。(四)梯道,其…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88條 自所有起居艙空間及供船員正常使用非機艙空間通出之梯道與梯,其裝置應具有能迅速逃至露天甲板然後到達救生艇及救生筏,並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一、在所有起居艙之各層,至少應具有二種遠隔由每一限制空間或一組空間逃出之方法。二、在露…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0條 每一A類機艙空間之逃生方法應有二種,並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一、二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露天甲板。該梯之一通常應自該空間底部迄該空間外之安全地點,具有連續之防火掩蔽。該空間應裝設具相同抗火…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1條 A類機艙空間以外之其他機艙應備有二種逃生方法,但對於較少使用及離門最大步行距離不超過五公尺之空間,得接受一種逃生路線。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4條 …舶之通風系統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A類機艙空間、車輛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廚房、特種空間及貨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互相獨立,並與其他空間使用之通風系統分開。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5條 …艙上之門及門框應以鋼材構成。B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A類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依方法I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水密門得不需絕熱。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2條 第肆等級船舶A類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除下列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一、定時無人值守之機艙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對機艙空間防火完整性之保持、滅火系統控制器之位置與集中、通風…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4條 …船舶無線電裝備之空間。4.滅火室、火警控制及記錄站。5.推進機艙空間以外之推進機械控制室。6.中央火警警報裝備之空間。(二)走廊,包括走廊及門廊。(三)起居艙空間,同第四條第十八款所定義之空間,不包括走廊。(四)梯道,其…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0條 …準用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排風口之位置應儘可能向後裝設,尤其是機艙空間者及液貨之裝卸係在艉者應予特別注意。電力設備等具有引燃可能者,應避免裝置於具有爆炸危險之處。三、如屬混載船,所有之貨艙空間及與貨艙空間鄰接之圍閉空間,應…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1條 機艙空間應位於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與堰艙之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任何機艙空間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之間應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艙分隔之。該泵室之下部得凹入A類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2條 …,應位於所有液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及將液貨艙或污油水艙與機艙空間隔離之堰艙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3條 起居艙空間、控制站、除A類機艙空間外之機艙空間,係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載艙隔離,並具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同等安全標準及適當有效之滅火裝置者,在必要時得准位於液貨區前。為船舶航行安全需…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6條 第伍等級船舶機艙空間之特殊佈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準用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2條 起居艙空間及機艙空間不得採用以硝化纖維素或其他高度可燃物質為基之油漆、凡立水及類似塗料。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4條 機艙空間之動力通風應能自機艙外易於接近之位置關閉停止。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6條 在機艙空間、引擎室、軸道及鍋爐間內,應具有兩種逃生方法,其中之一得為水密門,在無水密門可利用之機艙空間內,該兩種方法應為儘可能遠離之兩組鋼梯,可導向天罩上同樣遠隔之門,通至登艇甲板。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7條 應具有停止機艙空間及貨艙空間風機及關閉所有門口、通風筒、環繞煙環狀空間與通向該等空間其他開口之方法。該等方法應當火警時能在各該空間外操縱者。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9-1條 …。前項採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材料構造者,其起居艙、廚房、駕駛室及機艙空間內所有敞露之表面,應採用具有耐燃能力之樹脂、耐火油漆塗敷或以不燃材料保護。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9-2條 …將導致危險者,不應採用為機器或燃油櫃等之供應、連通管路,或供機艙空間任何目的之用。燃油櫃、過濾器及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不得安裝在排氣管及消音器之正上方,並應儘量遠離高溫機件。但燃油櫃與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若裝有適當之隔熱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