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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0條 機場公司以地上權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報經民航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2.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一、機場公司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二、機場公司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經三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三、機場公司積欠租金達半年,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四、配合國家重大政策需要…
  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2條 地上權消滅後,機場公司應配合民航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民航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機場公司處理地上建物:一、地上建物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民航局經管。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機場公司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4.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3條 機場公司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5. 行政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內辦…
  7. 行政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離職:(一)現職公務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機場公司同意離職者。(二)約聘僱人員其與原機關聘僱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機場公司同意者。
  8.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條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國際機場園區及航空城發展,進而帶動區域產業及經濟繁榮,特制定本條例。
  10.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
  11.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條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12.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5條 …計畫凡涉及國軍土地,暨國防安全相關事務,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其涉及自由港區者,應徵詢財政部等相關機關之意見;重大變更時,亦同。必要時,…
  13.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6條 機場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第九條之園區特定區計畫及前條第二項之園區實施計畫,擬訂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重大變更時,亦同。
  14.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9條 …區綱要計畫,商請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園區特定區計畫;現有機場專用區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
  15.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核定園區實施計畫所需新增之土地,其為公有者,得由機場公司申請讓售取得;其屬國防部經管者,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其為私有者,由機場公司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已達計…
  16.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2條 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一、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二、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三、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四、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五、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六…
  17.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3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18.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4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二、前條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
  19.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5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20.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6條 機場公司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園區內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7條 機場公司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及貨物、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
  22.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8條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餘財產得以出租、作價投資方式,提供機場公司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第三人於本條例施行前,與民航局及所屬機關(構)就經管園區資產已簽訂之契約,由機場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23.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9條 機場公司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或取得之財產,得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園區內事業為新建營運所需相關設施,向機場公司申請租用之土地,除應付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機場公司應擬訂土地、建築物及…
  24.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0條 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
  25.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1條 機場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依第十五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及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機場公司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及供公…
  26.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2條 機場公司成立後,其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應納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機場公司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盈餘公積後,盈餘之百分之十八應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餘盈餘,應分配予…
  27.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3條 …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統合之權責。
  28.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機場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
  29.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6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
  30.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7條 機場公司應負責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由機場公司委託保全業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之。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機場公司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者,機場公司應擬訂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