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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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法 第51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等級、資格測試、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行政電信法 第67-1條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領有交通部發給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擅自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或違反交通部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辦法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 行政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或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執照,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