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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業務關係存續中之交易,依下列規定持續進行客戶審查:一、應詳細審視,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二、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訊之妥適性,並更…
-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得委任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代理人、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該依賴第三方之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一、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二、採取符合本身需…
-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予記錄,並準用第九條規定保存資料。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或控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依同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並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3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一)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二)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三)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四)竊盜損失無法追…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8條 …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1條 …第一項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於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之臨時性交易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第二項之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前項一定金額之範圍、揭露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9條 銀樓業因業務關係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通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認客戶或其受益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制裁對象者,應留存交易紀錄,並自知悉之日起十個…
-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業金庫得對其拒絕開戶、暫停交易、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中止業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