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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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擬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設計基準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不超過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疏散干預基準。二、爐心熔損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超過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疏散干預基準之年機率應小於十萬分之三…
  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業務管考。九、其他有關緊急應變事項。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內容,應包括應變措施及復原措施之干預基準。
  4.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應包括下…
  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於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擬訂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核…
  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各級主管機關,並於一小時內以書面通報。
  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經營者為前條通報後至核子事故成因排除前,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每隔一小時將下列資訊以書面通報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各級主管機關:一、事故肇因說明。二、機組現況說明。三、事故趨勢。四、輻射外釋狀況,包含廠界環境輻射監測值…
  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宣布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之日起二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事故處理摘要,並於三十日內提報緊急應變工作報告。
  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特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1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定事項之支出。三、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1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派(聘)兼之。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12.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9條 本法所稱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損害之單一事件或數個同時或先後接續發生之事件。
  13.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1條 核子事故發生後,其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4.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2條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引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其賠償責任,尚未依書面契約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承擔者。二、無書面契約,其核子物料尚未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接管或占…
  15.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3條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往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至國內途中所引起者,該受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6.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4條 核子物料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核子設施內引起核子事故而造成損害,其損害依前二條規定,應由他經營者負賠償責任者,提供暫行貯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1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6條 核子事故發生於核子物料之運送過程中,而核子物料係在同一運送工具內或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同一核子設施內,其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由數經營者負賠償責任。
  18.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7條 同一經營者之數核子設施,涉及於一核子事故者,應就每一核子設施負賠償責任。
  19.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8條 …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0條 核子損害及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係由核子事故所造成或係由核子事故及其他事故所共同造成者,如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無法與核子損害完全劃分時,應視為係由該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核子損害。
  21.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1條 …一、核子設施或其場地上用於或備用於該核子設施之財產。二、發生核子事故時,裝載引起該事故之核子物料之運送工具。
  22.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4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四十二億元。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23.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8條 …損害及負賠償義務之核子設施經營者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4.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9條 引起核子事故之核子物料係經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依前條之規定。但對該核子物料所屬原核子設施經營者請求賠償時,以不超過自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之時起二十年為限。
  25.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前項之調查…
  26.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3條 …予以賠償,並保留十分之一之金額,以備賠償嗣後發現之核子損害。核子事故被害人以訴訟請求賠償時,法院得參酌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賠償建議,依損害之大小及被害人數多寡,作適當之分配。
  2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4條 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
  28.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其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財務保證:一、賠償核子損害完竣且無再發生核子事故或核子損害之可能時。二、核子物料運送完成時。三、核子設施除役完畢或免於監管時。
  2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7條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主管機關對前項輻射公害事件,得訂定干預標準及處理辦法。主管機關採行第…
  30.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7-1條 …本辦法之規定: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