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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法 第1080條 …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
  2. 行政民法 第1080-1條 …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3. 行政民法 第1081條 …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4. 行政民法 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5. 行政民法 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6. 行政民法 第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7. 行政民法 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8. 行政民法 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
  9. 行政民法 第1089-1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民法 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11. 行政民法 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民法 第1092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13. 行政民法 第1093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
  14. 行政民法 第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
  15. 行政民法 第10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一、未成年。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失蹤。
  16. 行政民法 第1097條 …,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
  17. 行政民法 第1109-2條 未成年人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者,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18. 行政民法 第1113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19. 行政民法 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0. 行政民法 第1118-1條 …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21. 行政民法 第1127條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22. 行政民法 第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23. 行政民法 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
  24. 行政民法 第1133條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25. 行政民法 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26. 行政民法 第1210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27. 行政仲裁法 第7條 …權。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未成年人。
  28. 行政信託法 第21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29. 行政信託法 第53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30.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