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5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6 頁
  1.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
  2.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如涉及外匯業務時,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主管或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
  4.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1-1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期貨經理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能力,除由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者,得…
  5.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一、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條至…
  6.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期貨商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期貨經理事業與該等期貨業同屬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所控制,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
  7.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期貨經理事業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二、期貨經理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8.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前項之代理,期貨經理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
  9.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8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
  10.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9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11.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12.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1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從事交易或投資之相關管理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13.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2條 期貨經理事業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委任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委任人作獲利之保證。三、與委任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但主管機關對期…
  14.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3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四…
  15.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4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到主管機關辦公處所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16.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5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他…
  17.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6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適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
  18.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6-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期貨經理事業不符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
  1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5條 …定者外,準用本章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保險業或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或信託業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
  20. 行政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2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3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五、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部門及其他保險…
  22.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5條 …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23.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由他業兼營者外,得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前項所定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兼營期貨顧問事…
  24.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期貨經紀商及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應由專責部門辦理,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總公司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之。經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
  25.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且無同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情事。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具備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所定條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除應具備第一項各款所定條件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
  26.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
  27.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
  28.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以該事業已取得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或許可證照為限,並應…
  29.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
  30.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許可證照:一、同業公會出具分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