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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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3條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
  2. 行政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5條 …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或經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事。四、價格波動過度劇烈。五、受益權過度集中。六、成交量過度異常。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依…
  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4.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一、期貨信託契約:指由期貨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二、基金保管機構:指依本法所設立之信託關係,擔任期貨信託契約…
  5.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期貨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五、受…
  6.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前二項期貨信託基金,如為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為國…
  7.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期貨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前項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8.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
  9.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期貨信託基金。第一項所稱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
  10.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
  11.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1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
  1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3條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得不記載基金之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等事項。
  1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4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
  14.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三、發行計畫。四、期貨信託契約。五、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15.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1-1條 期貨信託事業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一、申報書。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三、期貨信託契約。四、公開說明書(國外追加募集者免)。五、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得自…
  16.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1-2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17.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1-3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期貨信託事業經主…
  18.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三、期貨信託契約。四、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五…
  19.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應視事…
  20.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國內募集。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三、自成…
  21.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2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但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有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申請(報)事項有違反法令…
  2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除適用前條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核准其案件:一、最近一年曾受本法第一百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
  24.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自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十五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二、經營期貨…
  25.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
  26.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但國外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前項公開說明書應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不…
  27.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
  28.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3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
  29.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
  30.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未因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而經主管機關要求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委任擔任銷售機構之期限尚未屆滿。四、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有適足之業務員,並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五、具備執行期貨信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