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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6 頁-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其原有之勞工接續權益,於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時,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衍生之下列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不得違…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前二項所稱之必要處置及返還,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考量營運…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或依據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五份,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營運後有終止投資契約者,依本章之規定執行之。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強制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民間機構不得拒絕。依前項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接管人應支付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協議訂之。民間機構營運之資產涉及第三人權利…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以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5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營運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其設施等營建相關公共建設,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有關機關: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主營業所地址。二、強制接管之事由。三、強制接管營運…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營運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原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自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營運收入內不敷支應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移交民間機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3條 …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85條 …六、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採取之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七、其他應辦理事項。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86條 …務範圍。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經排除,且經主辦機關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除主辦機關採取之適當措施或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 行政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下列教育設施,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學校、團體為接管人: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
- 行政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間參與教育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必要時,主辦機關得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機構停止營…
- 行政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管理權,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 行政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不足支應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二、強制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 行政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營運其一部者,就該強制接管營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營運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
- 行政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