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4 頁-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受理顧客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管會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得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於設置後一週內檢附作業說明及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地點,函報本行備查。嗣後…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管會所定有關銀行得辦理之電子銀行業務範圍後,向本行申請許可。但指定銀行符合本行規定者,得向本行函報備查或逕行辦理。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外匯相關後勤作業,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於申請書件送達本行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應於發行後一週內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備)文件及相關說明(含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發行地區或國家及資金運用計畫等),函報本行備查。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於境外發行外幣轉…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本行申請許可:一、本國銀行、農業金庫及其分行應由總行、外國銀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並檢附營業執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函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之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無須向本行申請許可。第二十條之規定,於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準用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指定銀行得於其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DF):(一)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同筆外匯收支需要不得重複簽約。(二)與顧客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指定銀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一)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二)非經本行許可不得代客操作或以「聯名帳戶」方式辦理本款業務。相關代客操作管理規範由本行另訂之。(三…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本行得於許可函中訂定辦理該項業務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業務之交易對象、…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率與顧客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限制每帳戶每日累積提領外幣金額,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以無實體方式為之,相關應遵循事項、辦理方式及報送報表,由本行另定,或授權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行核定;修正時,亦同。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業務,除本行另有規定或經本行另予核准外,應遵循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交付、返還及其他相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或外幣計價財產為之。二、受託人相關款項收付,應透過其於指定銀行開立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方式辦理;並應依本行規定格式報送報表。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之利率條款僅得為正浮…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二、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之外匯交易,應依其檢送之作業說明或本行之規定,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及「…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國銀行則為總行或區域總部核定之相關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備查後實施。前項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各幣別交易部位」、「交易員隔夜部位」等各項部位限額,責成各單位確實遵行,並定期辦理稽核。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指定銀行應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按日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於次營業日報送本行外匯局。指定銀行填報之外匯部位,應與其內部帳載之外匯部位相符。指定銀行應將營業當日外匯部位預估數字,於營業結束後電話通報本行外匯局。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指定銀行於臨櫃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遠期或換匯換利大額結匯交易、中華郵政公司於臨櫃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大額結匯交易,及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顧客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大額交易,應依下列規…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銀行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二、非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為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幣結算及清算業務(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業務),應取得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上述認可之相關證…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限及免計入該上限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及設備金額。但外匯指定銀行兼營證券業務者,不在此限。前項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項目金額經同意後,若有變動,應就變動部分檢具金管會核准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函報本行同意。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之外匯部位拋補,應由總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證券業應注意其外匯風險,並依所辦外匯業務之內容,自行訂定外匯風險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幣資金需求,得經由下列方式籌措外幣資金:一、證券業得與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SWAP)或換匯換利交易(CCS)。二、證券業辦理下列外匯業務,得逕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或依下列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借…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資金匯出、入,或新臺幣結匯事宜,應洽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證券…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明。外匯證券商辦理外幣收付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於外匯指定銀行設置留存委託人交割款項之外幣專戶(以下簡稱客戶外幣專戶),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同意後,應檢附作業說明(包括該專戶款項收付及涉及…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資外幣計價標的買進或賣出,涉及新臺幣結匯,應由證券業透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該證券業同一公司為外匯證券商者總額辦理,不得有互相抵銷,淨額結匯之情形。但委託人同一信託帳戶同日買、賣,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所產生應收(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