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一、營運期間非經本行許可,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如無法正常運作,或…
- 第40條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業務,除本行另有規定或經本行另予核准外,應遵循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交付、返…
- 第41條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並應依本行規…
- 第42條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二、非共同…
- 第43條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
- 第44條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國銀行則為總行或區域總部核定之相關文件),報本行…
- 第46條指定銀行應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按日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於次營業日報送本行外匯局。指定銀行填報之外匯部位,應與其內部…
- 第47條指定銀行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交易,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
- 第47-1條銀行業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辦理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一、自行開發…
- 第48條銀行業報送本辦法規定各種報表時,應檢附相關單證及附件。本行外匯局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銀行業應報送本行…
- 第49條為審核銀行業所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有關帳冊文卷,或要求於期限內據實提出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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