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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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3條 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二、對終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三、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將終止服務及由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之事實通知當事人。四…
  2.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4條 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致當事人受有損害,或致善意第三人因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憑證機構就憑證之使用範圍設有明確限制時,對逾越該使用範圍所生之損害…
  3.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5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核方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4.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6條 憑證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
  5.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7條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未依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變更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送許可,而依…
  6.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8條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其機構網站公布經許可或許可變更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