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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條 建築基地內之雨水污水應設置適當排水設備或處理設備,並排入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條 …或四公尺,其空地應增加百分之二。不增加依前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住宅、集合…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1.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18條 …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且供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使用者,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該道路及私設通路寬度均合於本條之規定者,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9條 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臨接長度│├───────…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0條 …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2條 …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四、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或建築物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得…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條 …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L×SwAs≦──────2且H≦3.6(Sw+D)其中As:建築物以三‧六…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5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前項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1條 …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該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前項建築基地位於須經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者,應先報經各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條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0條 …左:AO≦(1﹢Q)A/2AO: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建築基地面積。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 …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基地跨越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非山坡地範圍有礦場或坑道者,適用第一項第四…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3條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7條 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A0<(1+Q)A/2A0: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建築基地面積。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1條 …面積之限制: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合…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1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2條 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二、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3條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但沿道…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8條 …淨寬從其規定。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0條 …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章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應配合整體留設。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及…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1條 …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2條 …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者,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9條 …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十、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0條 …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二、建築…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2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使用分區或用地│固碳當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