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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9條 …有一側應面向通至出入口之通道。五、床位內緣之長度及寬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一百八十二公分及六十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公分及五十六公分。
  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1條 客船設置較前二條規定為小之固定床位供兒童專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床位上應特別標明兒童專用字樣。二、其內緣長度及寬度,供未滿三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公分及五十公分;供未滿十二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一十公分及五十…
  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5條 …背並能易於調整使向後適當傾斜者。三、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五十公分及五十五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四十五公分及四十八公分。四、椅前空間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五、自通道邊至任一椅子中心之距離不得大於二公尺。六、椅…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7條 …但本規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修正發布前建造或自外國輸入之客船,不在此限。五、最內之座位,其中心離通道邊不得大於二公尺。六、椅凳應予固定,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
  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8條 客船乘客定額,除應符合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規定外,並應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乘客艙室及乘客糧食、淡水之容量等情形認可之。
  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0條 …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將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面積列入計算。
  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1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之處所,不得用以核算乘客定額,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航線上無險惡風浪之虞之內水航線客船,准予搭載甲板乘客時,得准予核算乘客定額。但下列處所面積仍不應計入。一、艙口、天窗、舷側水溝或其他障礙物所…
  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3條 國際客船之乘客定額,除應按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予以審定外,並應使每一乘客至少有零點四六平方公尺之散步處所,散步甲板面積少於此數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減其乘客定額。但短程國際航線之客船,不在此限。
  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4條 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航程需時滿四十八小時者,其乘客定額除應按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予以審定外,並應使每一乘客至少有零點一八平方公尺之散步處所,散步甲板面積少於此數時,除有特殊理由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核減其乘客定額。
  1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5條 僅於晝間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其乘客定額,得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酌予核增。但每一乘客所占用之專用甲板面積,最少不得低於零點二一平方公尺。
  1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6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處,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搭載甲板乘客時,其甲板乘客定額之核計,應依下列規定:一、渡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四平方公尺。二、航程需時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
  1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8條 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用。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一、船員及房艙乘客不得少於二十公升。二、統艙乘客不得少於十二公升。前項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視實際情況核減。
  1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9條 航行海上客船除按前條標準置備淡水外,並應按照該段航程所需時日,以全船人數,每一百人每日所需飲用淡水二十五公升加計之。
  1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0條 航行海上之客船,除按照前二條之規定置備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淡水三日之用量,作為太平用水。
  1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1條 客船備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並於發航前檢查合格之淡水製造機者,得以該機製造淡水之能量三分之二,計算免除淡水之存量,如該機能量大於船上全體人員所需,仍應置前條所規定之太平用水。
  1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3條 客船上不能供給可飲之清潔淡水時,應置備煮水設備,按時供應,其能量視乘客定額、航程遠近以及航線情況,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
  1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4條 航程需時滿二十四小時之客船,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1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5條 航程需時三日以上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該餐廳應能容納全部房艙乘客二分之一人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航程需時未滿三日之國際客船及統艙乘客,得免設餐廳。
  1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6條 航程需時滿七日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及統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房艙乘客餐廳之容量,與前條之規定同,統艙乘客之餐廳,應能容納全部統艙乘客三分之一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
  2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7條 客船僅在餐廳供應房艙或統艙乘客膳食時,除前二條另有規定外,其餐廳之容量,不得小於所載乘客全部人數三分之一,如未設餐廳者,應於廚房或配菜間前,留有足量之通道,以便乘客往來之用。但短程客船不須供給膳食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98條 客船房艙床位,應置備清潔之床氈褥墊被單枕頭等寢具,並應置備適當數量之清潔寢具,以供統艙乘客之租用。
  2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1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沐浴設備之房艙乘…
  2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3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內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程需時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二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二百人者,以…
  2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4條 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一、航程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七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2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5條 國內客船除航程未滿三十分鐘者得經航政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公共廁所外,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一、航程三十分鐘…
  2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7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專用病房,其甲板面積,不得小於三點四平方公尺,乘客定額十五人者,每增五十人應增面積一點六七平方公尺,未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2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1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醫療室,室內設有藥品架、診斷床、各種必需之醫藥用品及用具。
  2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3條 設有醫療室之客船,應有合格之醫師及護理人員,其名額由航政機關核定。
  2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4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但情形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
  3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5條 無醫療室及病房之客船,應於船上設置簡便醫療用具及急救醫藥用品,其數量及名稱由航政機關洽商衛生機關定之,並應由船長指定艙面部門甲級船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