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有價證券」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3 頁-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成交後作成買賣報告書並交付委託人。但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得免交付委託人買賣報告書。前項買賣報…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款券之交割應依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前項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應由證券商報請公會備查,變更時亦同。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其往來銀行開設交割專戶。證券商得經委託人同意將其委託指定以外幣買進、賣出之交割款項,或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應收款項留存於證券商於國內往來之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幣專戶(以下簡稱客戶…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與委託人以書面約定,於委託人結清某一證券投資後,由國外執行下單之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委託人事前約定符合當地國巿場規定之貨幣巿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證券商應於每月對帳單中揭露委託人轉…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及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但經專業投資人書面同意者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證券商應於收取前項利益後,將實際收取之費率(有價證券有年限者應包含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而受託買…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9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契約準則及其開戶、受託買賣及交割等相關管理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報請本會核定之。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30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應按日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日報表外,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月報表。前項營業日報表與營業月報表格式與內容,由證券…
-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賣及保管業務。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1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1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及外國交易市場,由本會定之。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2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設定。二、交易作業程序:…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3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從事信用交易。證券商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前項買賣或交易,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或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除委託海外關係企業為其買賣或交易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4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已改善外,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
-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0條 …則所定金融商品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證券商應依與客戶之約定,將前項相關款項於撥入當日撥轉至現金管理專戶。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有價證券,指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TradedFund,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本辦法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規定,於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0條 …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標的(一)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二)指數股票型基金。(三)外國指數投資證券(E…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1條 …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標的:(一)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其中買賣具有槓…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2條 …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三、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者為限。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5條 信託業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屬專業投資人委託信託財產中之之外國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專業保管銀行予以出借,惟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信託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委託人出借有價證券之知識與經驗。二、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1條 …)或有價證券信託(以下簡稱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信託業所提供之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十、外國有價證券。十一、證券相關商品。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前項第十款所稱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二、外國銀行發…
-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5條 …賣及保管業務。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
- 行政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6條 外匯局掌理事項如下: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外國有價證券及外國貨幣之買賣。三、外匯供需之調節及外匯市場秩序之維持。四、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之許可審查及督導。五、國外匯款之審核。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0條 國內受託機構經營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及金融商品業務,除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外,其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外匯管理有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