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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6-1條 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8-1條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對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下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之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0-1條 施工中結構體之支撐及臨時結構物應考慮其耐震性。但設計之地震回歸期可較短。施工中建築物遭遇較大地震後,應檢核其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5條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地震測報主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之請,規定建築業主於建築物建造時,應配合留出適當空間,供地震測報主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設置地震記錄儀,並於建築物使用時保管之,地震後由地震測報主管…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8條 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考慮靜載重、活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等。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0條 …性,並採取防護措施:一、基礎周圍邊坡及擋土設施之穩定性。二、地震時基礎土壤可能發生液化及流動之影響。三、基礎受洪流淘刷、土石流侵襲或其他地質災害之安全性。四、填土基地上基礎之穩定性。施工期間挖填之邊坡應加以防護,防發生滑…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1-2條 …慮牆體形狀、牆體前後地層性質及分佈、地表坡度、地表載重、該區地震係數,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採用適當之側向土壓力公式計算之。擋土牆承受之水壓力,應視地下水位、該區地震係數及牆背、牆基之排水與濾層設置狀況等適當考量之。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1-2條 …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41條 …面上均勻配置,並於長向及短向之配置均有適當之壁量以抵抗兩向之地震力。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6-3條 磚造圍牆,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力,應以鋼筋或鐵件補強,下列事項並應符合規範規定:一、圍牆高度與其對應之最小厚度。二、圍牆沿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之扶壁。磚造圍牆之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基礎底…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2條 …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板、屋面板、牆板,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5-2條 …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但不得超過容許應力。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依左列規定:(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應承受依本編第一章規定之各種載重、地震力及風力,尚應考慮使用環境之其他規定作用力。設計載重為前項各種載重及各力之組合,應符合所採用設計方法及設計規範規定。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07條 …物之耐震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章第五節之規定。結構混凝土為抵抗地震力採韌性設計者,其構材應符合本節規定。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08條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二、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09條 受撓曲與較小軸力構材之設計應避免在大地震時產生非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縱向主筋與橫向鋼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0條 受撓柱之設計應使其在大地震時不致產生非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強柱弱梁要求、縱向主筋與橫向箍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2條 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設計為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一部分者,其剪力設計強度、鋼筋之配置、邊界構材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2-1條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其設計應考慮整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99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採用之靜載重、活載重、風力及地震力,應依本編第一章規定。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3條 …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並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設計應檢核強度…
  22. 行政建築法 第82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23.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況:一、軟弱地盤沉陷之影響。二、地下水引致上浮力之影響。三、地震之影響。四、地盤液化之影響。五、對鄰近結構物之影響。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二十五、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二十六、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二十七…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5條 作用於高層建築物地上各樓層之設計用地震力除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規定外,並應經動力分析檢討,以兩者地震力取其合理值。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6條 …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千分之二‧五。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力矩,倘超過該層地震力矩之百分之十,應考慮二次力矩所衍生之構材應力與層間位移。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7條 高層建築物之基礎應確定其於設計地震力、風力作用下不致上浮或傾斜。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8條 高層建築物為確保地震時之安全性,應檢討建築物之極限層剪力強度,極限層剪力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之層剪力之一.五倍以上。但剪力牆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剪力牆設計地震力之二‧五倍以上,斜撐構架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 …自下段階地之上坡腳起算。圖示如下:三、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M)劃定在下表範圍內者:┌─────────┬─────────────┐│歷史地震規模│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30.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15條 …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