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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理小型園區規劃案,得邀請內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成立審查小組。小型園區規劃案經審查認有推動可行性者,由原提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
  2.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6條 小型園區之設置應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小型園區之設置,得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就各別產業之特性,提供下列協助措施:一、協調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環境保…
  3.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小型園區之實際需要,提供下列輔導措施:一、規劃、設置或開發之諮詢及技術指導。二、廠商引介及輔導招商事宜。三、輔導引進節能減碳及綠建築措施。四、輔導運用政府資源,改善小型園區周邊公共設施配置。五、申請各項許…
  4.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8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之小型園區,供低污染且屬地方特色產業之中小企業進駐者,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5.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以園區規劃設置費、開發工程費或營運管理費為限;補助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支應。
  6.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明。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三、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四、園區產業用地租售不如預期且情節重大。五、無故取消招商優惠措施。六、其他重大違法情事。前項補助款如已撥付,應扣除已執行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經費,繳回剩餘…
  7.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2條 為完善園區整體機能,醫療服務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得供作醫療服務產業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各行業使用,並依引進行業之性質,區分為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兩種。
  8.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3條 醫療服務園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醫療服務業直接或間接之下列各主要產業使用:一、醫療保健業。二、居住照顧服務業。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一、辦公室。二、倉庫。三、訓練設施。四、環…
  9.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4條 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要,於醫療服務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二),並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一、住宿及餐飲業。二、金融及保險業。三、批發及零售業。四、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五、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六、郵政…
  10.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5條 醫療服務園區內社區用地,應依原核定計畫興建住宅,並得依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
  11.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6條 醫療服務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設施使用:一、公共設施:指供園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
  12.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7條 申請設置醫療服務園區時,應依本辦法規定,於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具體載明各項用地之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其經核定設置後,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執行。
  13.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8條 醫療服務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1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一、產業園區: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
  1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土地,舉行公聽會;並備具下列文件,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核定設置:一、產業園區地籍圖、平面配置圖、位置…
  1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勘選土地,舉行公聽會;並備具下列文件,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但其規劃屬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情形…
  1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土地後,備具下列文件,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使用私有土地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者,不在此限。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
  1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民營事業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二、產業園區…
  2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二、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及土地使…
  2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屬非都市土地者,於公告時得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2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園區,其範圍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回饋金。
  2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產業園區設置核定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其屬未登記土地者,指辦理土地總登記完竣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2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應將產業園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送當地地政機關,囑託於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內註記公告日期、文號、限制所有權移轉及停止受理建築申請之期限。
  2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開發產業園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前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
  2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行審定之:一、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二、產業園區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三、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
  2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起始日,依下列規定認定。但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之產業園區,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日之次日。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管理機構函復同意廢(污)水納入…
  28.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2條 …者),應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每日平均取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供自行使用者,有妨礙…
  29.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條 交通部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機場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設立之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
  30.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2條 機場公司本企業化精神經營國際機場園區,並以促進國際機場園區與航空城共榮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為目的。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