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2條 法規: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為完善園區整體機能,醫療服務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得供作醫療服務產業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各行業使用,並依引進行業之性質,區分為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兩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