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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8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二、供型式試驗用商品。三、同時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四、供非銷售自用品、商業樣品或展覽品於六個月內有分批輸入之需,於第一次輸入前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五、…
  2.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1條 輸入下列商品,除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准予免驗及依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專案同意外,不准予免驗:一、鋼索。二、吊鉤及鉤環。三、額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之大型電腦。四、功率超過一毫瓦(1mW)或超…
  3.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2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不准予免驗。但供研發測試用物品、供加工或組裝後復運出口之商品,不在此限。
  4.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3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出口,並檢具出口證明文件,向原同意免驗機關核銷。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商品,得由報驗義務人檢具切結書及產銷文件辦理核銷。前項規定於自由貿易港區之報驗…
  5.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4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建立商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
  6.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5條 …商業樣品、展覽品,依本辦法規定准予免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依商品檢驗法規定不得銷售字樣。
  7.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6條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因特殊原因擬變更用途時,應向原同意免驗機關申請變更用途。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除金額、數量符合第五條且六個月內未重複免驗輸入同型式或同號列非銷售自用品…
  8.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7條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9.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一、違反第十五條標示規定。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撤銷之。
  10.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9條 …停止其免驗六個月:一、未依第十四條規定保存相關文件。二、免驗商品轉為進入國內市場流通,未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檢驗。三、逾第十六條第五項通知期限仍未退運或監督銷燬。四、規避、拒絕或妨礙檢驗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查核。五、…
  11.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13.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5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明。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
  14.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6條 …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
  15.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7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商品之程序如下: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商品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檢驗機關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16.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8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商品之樣品時,應經檢驗機關同意。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檢驗機關申請匯還。
  1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指委託辦理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及相關管理事項。
  1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受委託執行商品檢驗業務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2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
  2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
  2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7條 …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五、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六、…
  2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驗證業務。
  2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2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驗證範圍之商品驗證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前二項之變更,標準檢驗局應進行實地查核。但視情況得改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事項與商品驗…
  2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0條 …一項查核結果符合,標準檢驗局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與其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2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2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經終止或撤銷,或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或工廠檢查機構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喪失標…
  2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4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時,驗證機構應繳回證明。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驗證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驗證機構辦理。經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驗證機…
  3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7條 …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