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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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5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
  2.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6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二百平方…
  3.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7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4.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8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
  5.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9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鄰接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
  6.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0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7.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1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層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牆或外牆之內側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或內側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
  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2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
  9.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22-1條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直通樓梯,依現行規定應至少有一座安全梯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有困難時,得以其鄰接直通樓梯之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
  10.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25-1條 …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不符現行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令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改善期限內依其改善基準辦理改善: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判定結果為有疑慮或確有…
  11.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3條 …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12.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1-1條 …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
  13.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4條 …通知受接管處分之實施者(以下簡稱被接管人)、有關機關、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一、原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名稱。二、被接管人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
  14.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9條 …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召開說明會,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及被接管人說明。前項說明會應邀請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列席。
  15.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10條 …實施,並於完成移交後終止接管。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人數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依實施地區性質,分別超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比率,表示反對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核准之相…
  16.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計畫實施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二、既…
  1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條 …事業機構。七、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
  1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10條 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議,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必要時得通知提議人陳述意見:一、無劃定必要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
  1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22條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
  2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23條 …更新之地區,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項主管機關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
  21.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27條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都市更新會之名稱及辦公地點。二、實施地區。三、成員資格…
  22.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2條 …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
  2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3條 …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2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4條 …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二)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無第六十條之情形,且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三)依第四十…
  2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7條 …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其同意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一、依第十二條…
  2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0條 主管機關審議時,知悉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有持分人數異常增加之情形,應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並將結果依第二十九條辦理審議或處理爭議。
  2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3條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2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4條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
  2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0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前項協議不成,…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5條 …段規定之限制: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